东湖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关于集聚金融人才的实施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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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增进东湖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金融人才集聚,推动资本特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要领。
第二条;本实施步伐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示范区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治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本实施步伐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分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担当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金融资产交易、包管交易、股权交易、股权投资类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的主要卖力人,金融机构总部正式任命的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培训中心等后台效劳机构的主要卖力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信用评级、信用视察等金融中介效劳机构的主要卖力人适用于本意见。
本实施步伐所称治理人员,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当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分副职以上的人员。
本实施步伐所称专业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治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享受本实施本规则定政策的专业人员不凌驾上年年末金融机构正式员工总数的40%。
第三条;示范区凭据金融机构的孝敬情况给予以下奖励或补贴:
(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凌驾10亿元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凌驾10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5年内凭据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对金融机构的治理人员,5年内凭据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对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5年内凭据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标准予以奖励。享受本实施步伐划定政策的专业人员数不凌驾上年年末金融机构正式员工总数的40%。
新引进金融机构是指当年在示范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挂号的金融机构或当年将工商注册和税收挂号从异地迁入示范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切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由税务部分对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金融办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完毕后,凭据《东湖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关于打造资本特区专项资金治理步伐》治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条;新引进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凭据高管人员的要求,由管委会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相关金融机构和当事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申报质料,并对相关质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担负相应的行政及执法责任。
第七条;本实施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执行。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卖力解释。
金融机构所享受市级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步伐重复部分,不再适用本实施步伐;金融机构享受本实施步伐划定内容后,不再享受示范区其他有关政策与之相重复的补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