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增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生长的实施步伐
第一条;为了加速推进国家立异型都会和东湖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建设,大力增进科技结果转化和高新技术工业生长,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增进立异、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增进高新区孵化器建设与生长,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生长的情况,特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增进科技结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效劳载体,是科技立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科技创业效劳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型或专业型的科技企业创业效劳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必须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效劳工具,形成创业效劳体系和创业导师事情机制;能够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园地和共享设施;能够开展创业培训、治理领导、政策咨询等基础性创业效劳。勉励孵化器在执法、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生长等方面为在孵企业提供深度效劳,建设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以降低企业创业危害和本钱,提高企业成活率和生长性,培育乐成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本步伐支持的工具包括孵化器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经认定的孵化器治理主体及在孵企业,均须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注册纳税。
第五条;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对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器认定、治理和升级事情,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孵化器政策。
第六条;设立高新区孵化器专项资金。区财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与生长,对各级孵化器政策给予配套。
第七条;勉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种种孵化器。孵化器开发建设项目适用工业地产建设治理有关划定(具体划定拜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地产项目治理步伐(试行)》武新管〔2012〕30号)。对孵化器开发建设项目,管委会相关职能部分在土地计划、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八条;勉励和支持创立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划分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第九条;勉励和支持孵化器增强科技创业效劳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效,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效劳。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分凭据孵化器效劳水平给予其运营经费补贴,每年补贴不凌驾50万元。孵化器效劳水平由孵化面积(权重30%)、在孵企业数(权重30%)、结业企业数(权重20%)和提供专业效劳质量(权重20%)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按获认定级别给予差别奖励加分。
第十条;勉励和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进入孵化器研发、创业。对在孵企业凭据其租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时间自入驻孵化器起盘算,最多不凌驾两年。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勉励孵化器按市场化方法相助共建、自建或引进专业和特色公共效劳平台。对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效劳的公共技术支撑效劳平台,按效劳用度的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凌驾20万元。
第十二条;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或者结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立异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效劳企业的,或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每认定或入选1家,对孵化器治理主体及企业各奖励5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勉励孵化器治理主体单独或者联合种种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孵化(种子)资金。对创业孵化(种子)资金的危害赔偿,参照东湖高新区资本特区相关政策执行。
本步伐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卖力解释,自正式宣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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